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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人民政府 字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工业带动、突破发展服务业战略,抢抓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机遇,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软件产业人才聚集

  1.支持软件企业家培养和软件人才引进。实施“百名软件企业家培育计划”,通过集中培训、考察交流等方式,提升软件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素质,重点培育100名重视人才、积极作为、善于创新的优秀软件企业家。落实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市“英才计划”“服务贸易人才支持计划”等重大人才政策,加快引进一批能带动软件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高端人才。

  2.加强软件人才培训。鼓励高校与企业通过学科共建、开设特色班、设立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开展对接合作,提供面向企业的人才定制培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人才专业培训机构在威海开办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对办学质量、规模达到一定要求的软件人才培训机构,可认定为“威海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每年根据实际结业培训人数,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培训补贴。加快推进市软件业技师工作站建设,搭建高层次企业培养载体。

  二、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

  3.大力培育骨干型软件企业。每年根据软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水平、发展潜力、软件业务收入等情况,评选若干家领军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和“中国十大创新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实施软件产业重大专项。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核高基”专项等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列入专项的项目在验收后可申报市级重大软件专项,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研究通过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级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投入总额。

  5.支持软件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二、三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取得国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扶持成长型软件企业发展

  6.鼓励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级。每年评选若干家潜力新星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年增长率等指标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切实提升小微软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水平。

  7.对小微软件企业创业服务进行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软件企业,发放财税、法律、质量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创业服务补贴券,用于向经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

  四、壮大软件产业集群

  8.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威海投资落户。对首次在我市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3年内办公用房给予50%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控制在50元/平方米·月以内,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来威海投资且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软件产业项目,整合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开拓等政策予以支持。

  9.培育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支持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集成电路设计研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按照不高于多项目晶圆(MPW)技术服务费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对高校或科研机构研发新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可按照不高于MPW技术服务费的80%进行流片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软件产业园区建设

10.鼓励软件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鼓励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建设软件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等市级重点软件产业园区建设,对获批为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根据在孵软件企业数量、发展潜力、优惠政策、企业扶持情况等水平,每年评选若干家优秀软件企业孵化基地,按照其当年给予在孵软件企业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优惠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引导企业向软件产业园区集聚。鼓励软件企业向市级以上软件产业园区集聚,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园区集约发展水平。对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其他类型创业人员,以自有技术成果在园区初次创办的、具有成长性的软件企业,由软件产业园区所在区市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新入驻园区的软件企业,根据其规模和经营情况,由软件产业园区所在区市给予租用办公和生产场地方面的扶持。

  12.支持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软件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使用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建设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资金奖励。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3.加大资金支持。市级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家和人才培养、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企业培育等进行重点支持。设立市软件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成长型软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软件企业优先进行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重大科技计划等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各区市也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市县两级共同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格局。

  14.强化金融支撑。引导金融机构与软件企业对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入驻软件企业孵化器。充分发挥天使基金、政府信贷基金作用,加大对软件企业“助保贷”支持力度。探索投贷联动模式,扩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范围。将符合授信标准的软件企业纳入市科技支行名库,提供全产业链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软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软件业作为优先投资的行业,广泛吸引民间和海外资本投入。

  15.落实优惠税收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软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6.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软件产业园区用地,鼓励改造城镇低效用地用于发展软件产业。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软件企业,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软件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17.鼓励企业开拓市场。软件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软件产业展会,按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参展补贴。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给专业企业,促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发展。

  七、加强组织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软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调度、协调工作。各区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共同推动软件产业加快发展。

  19.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各区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健全和理顺工作机制。各软件产业园区要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培育和对外招商,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完善市、区市、软件园区、企业共同参与的软件产业统计体系和统计网络,加强运行监测。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组建软件行业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奖励政策用于扶持上一年度有关项目和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2016年度已经获得相应市级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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