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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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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5 14:5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经信委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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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371000020051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3710000200518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基准: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基准:暂扣证书,限期整改,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3710000200520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371000020052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3710000200524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371000020052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3710000200519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6.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7.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9.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0.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2.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9.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0.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2.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7.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8.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0.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1.在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3710000200521盗窃电能的处罚

处罚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的,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3710000200526民爆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情节较轻,立即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情节较重,逾期不能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万元,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或报请工信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371000020052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经责令限期改造,拒不整改,造成严重能源浪费的。

处罚基准: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371000020052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法,尚未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以上违法,或首次违法,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的。

处罚基准: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拒不整改,造成严重能源浪费的。

     处罚基准: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3710000200529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0%至50%用能,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0%以上用能,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3710000200530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不满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或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371000020053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不满十吨标准煤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十吨标准煤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371000020053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全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真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3710000200533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3710000200534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3710000200525虚报、瞒报或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

1.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且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且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且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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