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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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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365娱乐官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12-05 14:5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经信委 字号:[ ]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371000010050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行政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2014年12月鲁政发〔2014〕24号)
规划与技术改造科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2371000010050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行政审批  1.《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经济运行办公室20日20日
3371000020051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经济运行办公室
43710000200518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行政处罚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经济运行办公室
53710000200519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1996年4月1日《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运行办公室
63710000200520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6年4月1日《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经济运行办公室
73710000200521盗窃电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996年4月1日《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济运行办公室
8371000020052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月7日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运行办公室
9371000020052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月7日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经济运行办公室
103710000200524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1998年1月7日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经济运行办公室
113710000200525虚报、瞒报或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10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 “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业务科
123710000200526民爆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民爆器材管理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371000020052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4371000020052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53710000200529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63710000200530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09年7月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7371000020053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09年7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8371000020053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193710000200533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203710000200534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威海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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